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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中華單車文化協會+ Tour De World 環球壯遊聯盟
世界遺產(英語:World Heritage;法語:Patrimoine mondial),是一項由聯合國支持、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負責執行的國際公約建制,以保存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或文化處所為目的。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複合遺產三大類。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等非政府組織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
甄選世界遺產的標準,簡而言之,是真實性與完整性。近年來,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在發展。《奈良文件》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以期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
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受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跡。中國的麗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其中所指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亞斯文大壩,可能會淹沒尼羅河谷裡的珍貴古蹟,比如阿布辛貝神殿。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阿布辛貝神殿和菲萊神殿等古蹟被仔細地分解,然後運到高地,再一塊塊地重組裝起來。
這個保護行動共耗資八千萬美元,其中有四千萬美元是由50多個國家集資的。這次行動被認為非常成功,並且促進了其它類似的保護行動,比如挽救義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遺址、印度尼西亞的婆羅浮屠等。
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同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起草了保護人類文化遺產的協定。
1965年美國倡議將文化和自然聯合起來進行保護。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提交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討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申報遺產項目是否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世界遺產進行考核的標準,該標準和考核審批過程非常嚴格。
每年一度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作為一個特殊的類別,有其相應的評定準則。按照列入名錄時所依據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觀屬於文化遺產,也有一些是雙重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6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或譯為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混合體(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必須分別符合前文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評定標準中的1項或幾項。
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新墨西哥州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文化景觀可分為以下3個主要類型:
另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古蹟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尋求登記的地域的擔當政府機關候選地推薦·暫定名單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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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評價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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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候選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現場調查報告 | 自然地遺產候選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現場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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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判斷登記推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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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最後審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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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登記 |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這被稱為預備名單,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然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篩選出一處遺產,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遺產中心會對如何準備一份詳盡的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幫助。
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會被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這兩個機構獨立地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一處遺產需要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錄入世界遺產。 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以上1~6是判斷文化遺產的基準,7~10是判斷自然遺產的基準。
大多數已登錄的世界文化遺產都滿足以上的多款基準條例,少數只滿足基準6的世界遺產是:原子彈爆炸圓頂屋(日本),格雷島(塞內加爾),奧斯威辛集中營(波蘭)等。全部的6項文化遺產基準都達到的有世界文化遺產2處:敦煌莫高窟(中國)和威尼斯(義大利),以及自然文化遺產的泰山(中國)一處。
多數世界自然遺產都能滿足上面多項基準條款,其中全部的4項判斷基準都達到的有:大堡礁(澳大利亞),次南極群島(紐西蘭),姆祿國家公園(馬來西亞),卡耐馬國家公園(委內瑞拉),貝加爾湖(俄羅斯),中國南方喀斯特以及三江併流等。
截至2015年6月的第39屆世界遺產年會,世界上共有世界遺產1031項,其中文化遺產802項,自然遺產197項,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32項。總共有190個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中的161國擁有世界遺產。[2](說明:有1項位於主權有爭議的耶路撒冷,由約旦代為申請列入)。
區域 | 文化 | 自然 | 雙重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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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 | 48 | 37 | 4 | 89 |
阿拉伯國家 | 73 | 4 | 2 | 79 |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 | 168 | 59 | 11 | 238註1 |
歐洲和北美洲 | 420 | 61 | 10 | 491註2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93 | 36 | 5 | 134 |
合計 | 802 | 197 | 32 | 1031 |